第1125章,贸易中心制度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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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理事会是亚洲贸易中心最高决策机构,也是贸易共同体的唯一核心机构。由成员各国商务部部长组成,在商务部部长缺席的时候可由外交部部长代替,所有最高理事会的成员选举更替都依照成员国商务部部长发令执行。

贸易中心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,负责执行亚洲贸易中心所有合法条约以及最高理事会的决策,处理贸易中心的日常事务,全权负责成员各国贸易行为的组织和管理,并且向最高理事会和共同体议事会提出进行定期汇报、建议。委员会的普通委员由贸易中心各部门部长出任,主席委员由成员各国首脑指派专员。

共同体议事会相对于贸易中心内部的议会,负责监督各职能机构、部门、人员的行为准则,拥有贸易中心内部的立法和财政审核权力,赋予职权机构或部门行事权,并承担行事权的解释。同时议事会享有针对执行委员三分之二票数的弹劾权,但惯例上一年之内只能发起一次弹劾行为。

议事会议员的席位每一届可以不同,由最高理事会经过讨论和分析实况来决定增减席位。不过理论上新的成员国加入只会增加席位,而不是减少或者保持不变。各国议员的人数也由最高理事会经过商讨决定,惯例是每四年确定一次议员席位,各国外交部部长可根据国内情况在惯例会议上发起讨论。

议员的任期为六年,由议员之间自行选举议长,议长享有议事会动议权和首席发言权。议长的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选连任长达三届。

事实上,议事会虽然具备议会的一些职能,但权力依然受到理事会的管制。

因此,在整个贸易共同体之内是没有真正公平、公正的相互制衡原则,一切都只不过是以理事会为首的政治活动而已。

亚洲国际银行的职责自然不必多说,正是负责贸易共同体成员国内的银行业务工作。但按照严格的规定,亚洲国际银行的服务对象仅限于贸易共同体成员国,目的就是为了使有限的资源更好的运用在贸易共同体之中。

亚洲国际银行行长由理事会投票任命,行长本身属于执委会主席之一,任期为六年,可以无限次受到投票连任,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。

贸易仲裁院是亚洲贸易中心执法机构,也是整个贸易共同体的仲裁职权部门,其职责就是负责处理贸易共同体成员国之间的法律矛盾,执行议事会已经通过的所有贸易法则、条约和政策,协调各国之间的律法问题。

按照议事会赋予的职权,仲裁院的权力只限于贸易共同体之内,并且所执行的法权仅限于与贸易相关的内容,但在惯例上仲裁院的法律地位将高于各成员国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。也就是说,但凡涉及到与贸易相关的法律,仲裁院的裁判为最高裁判。

之后几天的全体代表会议,则开始进行人事选举和任命,为此各国商务部部长都要抽时间到场参加会议。这使得原本看上去很低调的会议,一下子变得严肃和正式起来。也因此吸引了更多时政、金融版块的记者赶到会场采访跟进,不管亚洲贸易共同体是否引起欧洲各国的注意,但在中国依然是有很好的市场。

随着全体代表x大会的循环渐进,贸易共同体的轮廓越来越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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