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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向锅灶。所以,我们只需要对橱柜柜门以及阀门进行指纹显现,就能找出搬液化气罐的人了。”
我摇摇头,说:“你别忘了,这是刘晨彬的家!我相信,不管你们怎么显现,肯定能找到刘晨彬的指纹。但是,这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?说明刘晨彬在家经常干家务?换液化气罐这种事情,都是他包了?”
林涛默然地点了点头。
我接着说:“这和杀亲案件是有相似之处的,就是在现场提取到嫌疑人的痕迹物证,都没有任何意义,因为他本来就可以在现场或者死者身上留下痕迹物证。比如在死者指甲里发现她丈夫的dna,能说明什么问题?本来就应该有的,很正常的。”
“杀亲案件确实很难取证。”林涛说。
“可是我觉得这个案子和杀亲案件不同。”大宝说,“杀亲案件都有预谋杀人和案后伪装。这起案件,两个人都在现场,要不是消防队及时赶到,刘晨彬也得没命。所以,这应该就是简单的相约自杀案件。”
“你可不要小看相约自杀案件。”我说,“也未必那么容易。”
“刘晨彬若一心求死,他一旦清醒,肯定就会如实供述犯罪行为。”大宝说,“所以未必有你想的那么困难。”
我摇摇头,说:“相约自杀造成一死一伤的情况很常见,但是伤的那个如实供述的又有几个?我经历过的相约自杀案件中,有两个是具有代表性的。第一,曾经有个现场,一死一伤。女的颈动脉破裂,大出血死亡;男的颈部大创口,但是没伤到大血管,没死。这个案件看起来,就是男女相约自杀的案件。后来经过勘查,我们发现女的颈部创口很深,但女的手上却没有血,所以判断是男的割女的颈部导致女的死亡。最关键的是,我们通过现场的血迹分析,认为男的在割完女的颈部以后,自己走到了大衣柜的镜子旁边,对着镜子割自己的脖子。镜子上有少量喷溅血迹,地面上有大量滴落血迹,都是男的的血。那么问题就来了,为什么这个男的要对着镜子割自己?刎颈没必要对着镜子吧?经过分析,我们认为唯一的可能就是这个男的为了定好下刀位置,不割破自己的大血管,只在颈部前侧留下大创口,让自己不至于死亡。后来这个案子经过审讯,男的交代了他杀死妻子,然后自己制造成一个相约自杀的现场想瞒天过海。这个案子代表了一类用相约自杀来掩盖杀人事实的案例。”
“我的天哪。”陈诗羽说,“这自己割自己,还照着镜子,想想就毛骨悚然。”
“你也有毛骨悚然的时候?”林涛笑着说。
我接着说:“第二,还有这么个案件。看起来也是两人相约自杀。男的先用绳子勒死了女的,然后自己上吊,结果还没死就被人发现了,救了下来。后来男的恢复正常了,就对他进行了审讯。这个男的很爽快地承认了他们两人是相约自杀。但是,他坚决否认是自己勒死了那个女的,坚称那个女的是自己勒死了自己,然后他选择上吊。听起来天衣无缝。好在后来经过dna检验,确定勒死女的的绳子上,只有男的的dna,才确定了男的是杀人凶手。这个案子代表了另一类相约自杀,就是两个人原本是打算一起死的,但是伤者既然没死,思想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,就开始后悔了,就又不想死了。但是不想死的前提就是,他得逃脱法律的制裁啊,所以想通过狡辩来推脱自己的罪责,说对方是自杀的。”
“也就是说,这个案子,我们得搞清楚他们的相约自杀是什么性质的。”林涛举一反三。
“是的。”我点头说,“这个案子中,如果起火爆炸的瞬间,两个人都活着,而且是占士梅点火引爆的话,则刘晨彬不需要负杀人的刑事责任;但如果是刘晨彬点火引爆,即便是两个人相约自杀,刘晨彬也要承担自己杀人的刑事责任,但是可能会从轻判罚。若是另外一种情况,即刘展彬先杀了占士梅,再点火自杀,那这起案件的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。故意杀人,畏罪自杀未遂,妥妥的。”
“可是,你怎么知道刘晨彬不会醒来招供?点爆煤气,求死之心很坚定啊。”大宝仍然坚持他的观点。
“刚才我们去医院,你们也看到了。”我说,“刘晨彬分明是在装昏迷。为什么要装昏迷?显然是在思考。既然在思考,说明他求死之心已经不坚定了,他可能在考虑对策。”
“也就是说,我们的当务之急,就是搞清楚占士梅是生前烧死,还是死后焚尸?”大宝说:“这对法医来说,是小菜一碟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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